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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2014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公告

修改时间:2015-03-28 浏览次数:0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公告

 

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做好2014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申报日期、程序

(一)申报日期:为避免集中申报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企业尽量在2015年3月底之前完成2014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目前我局已全部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人登录园区国税局绿色通道申报网站,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所属时期:2014年13月→重做初始化→按顺序填写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2014版)、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提交申报→接收回执,确认电脑审核通过、提示申报成功。

核定征收企业完成网上汇缴申报后,不需要打印纸质资料报主管税务分局。

三、税收优惠提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税函2009377】号、财税2009069】号等文件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免税收入优惠和申报不征税收入。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无需专门备案,当企业填报的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时,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当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但<=30万元时, 系统自动计算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申请享受免税收入的企业需按以下要求准备备案资料并在汇缴申报结束前报送至园区局办税服务厅:

(一)国债利息收入申报免税收入需提供: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年度国债交易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损失)情况说明;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二)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申报免税收入需提供: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6、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年度的财务报告;7、《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申报纳税,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注意:指收入全额而非转让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流转税收入或者两者之和相符。汇缴申报后,我局将对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报表收入与所得税收入、流转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一旦查实少报收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当年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当年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大的项目。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对照确定是否应当调整应税所得率。

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当年(2014年)因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原因需改变原应税所得率,且不属于禁止核定征收范围,应在年度申报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在应税所得率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完成年度申报。若企业在年度申报完成后发现应税所得率错误,应先按上述操作进行应税所得率变更后,再次填报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到园区局办税服务厅手工更正申报。

(三)应税所得率超标准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会计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20%的,应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区间内,按纳税人申报会计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并补缴税款。

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实际利润率(利润总额/收入总额),若实际利润率 >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则按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纳税,若实际利润率 <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则按实际利润率纳税。

纳税人应以行业应税所得率或者实际利润率计算出全部的应纳税额后,减除汇缴申报时已缴纳税款后的差额确认为应补税款,填报纸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至园区局办税服务厅手工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四)多缴税款退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有多缴税款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向园区局办税服务厅报送《退(抵)税 申 请 表》一式四联一份、所得税季度预缴入库税单复印件一份、2014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五、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分别是:

(一)纳税人的申报义务:(1)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2)根据预缴税款情况,确定全年应缴、应退税额;(3)填报年度申报表,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1)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2)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3)及时办理多预缴税款的退税工作。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汇算清缴工作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等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六、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

(一)超范围、超标准核定征收企业征收方式调整工作

1、超范围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2、超标准纳税人:2014年度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在超标准的次年度(2015年)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调整工作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实施。

(二)非超范围、超标准核定征收企业征收方式调整工作

对非上述超范围或超标准纳税人,但因建帐建制、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原因提出征收方式调整申请的,由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及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并可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在汇缴申报前提交办税服务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15年所得税征收方式可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于2014年度新办的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2014年)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规定完成该年度(2014年)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但超范围、超标准纳税人除外。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6日

本文由远赢企业(专业的苏州公司注册苏州工商代理)编辑整理。